| 贵州省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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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31 16:11 文章来源:贵州乡镇企业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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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乡镇企业负担情况,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和地方各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和适时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是指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审核,省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履行企业负担监测联系义务的乡镇企业。
第三条 全省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依法经营,经济运行情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市场信誉。
(二)企业经营者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敢于抵制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机构健全。
第四条贵州省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网,由全省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组成。各地、县根据情况也可建立同级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网。负担监测点应有大、中、小各种规模的企业,兼顾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的企业。
第五条 全省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核查任何对本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等的有关依据,并据以抵制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二)明确由乡镇企业负担监督员负责对向企业的收费,罚款、集资、摊派及各种检查进行登记。每月10前向省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贵州省重点乡镇企业负担动态监测情况报表》,及时反映企业负担的状况和是否有加重企业负担的情况。如出现监测点认为不合理或违法违规收费、罚款等情况,应向省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提出书面专题材料。同时,将上述材料一并抄送企业所在地地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三)企业应确定一位负责财务或管理工作的领导具体分管企业负担工作,至少配备一名企业负担监督员,并督促监督员严格按《贵州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同时,企业要支持负担监督员开展工作,为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和地方关于乡镇企业治乱减负的各项政策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增加企业负担案件的查处。
第六条 省级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每两年确定一次,经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审核后,由省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第七条 监测点的日常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并分别与监测点建立联系制度。对违法经营,不履行职责的监测点,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经省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处理,并由省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收回监测点明示牌。
第八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监测点的联系,建立监测点企业工作档案,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企业联系会议,听取企业反映,不定期组织监测网的活动,向企业宣传治乱减负政策,通报监测措施,组织政策培训和经验交流,研究减负措施,对工作突出的监测点,给予表彰。
各市(州、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省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书面报告监测点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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